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4民初1218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核工业*夏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银川市贺兰山西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芝诉被告核工业*夏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解决,现原告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核工业*夏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核工业*夏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