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西乡镇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深圳市西乡镇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7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原名称:深圳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红岗路10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4557665632。
法定代表人:欧阳文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卫军,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西乡镇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107国道西乡段88号综合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3771Qo
法定代表人:傅贤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凌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妙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第二职校)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西乡镇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西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0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第二职校的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075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宝西建筑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上诉人前校长吕静锋签订的,其已因受贿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合同中也读的价格不是市场价格。1、经上诉人查询全部档案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无招投标手续,不符合采购流程。上诉人系深圳市财政局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应进行招投标程序。同时,经查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无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或者学校党委会会议记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由吕静锋一人签订的。2、吕静锋因受贿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吕静锋的刑事判决书,其对插手的相关工程提取合同总价10%-15%的回扣,因此,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并非市场价格,也不是合理的价格。二、工程验收没有验收程序,也无决算程序。1、涉案工程没有经过验收程序。上诉人工程验收程序为: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一一招标小组负责人签字——总务主任签字——三算——监理工程师签字。而本案中,工程并没有经过验收流程。2、梁建鹏并非上诉人的总务主任,未担任过总务主任职务,其签字不符合相应的工程验收程序,且工程验收仅一人签字不符合工程验收流程。梁建鹏并非总务主任,也未经上诉人授权,无权就工程验收签字。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其与被上诉人恶意串通,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3、退一步讲,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为预算价格,工程没有经过三算,无决算价格。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在本案开庭后,一审法院通知梁建鹏、黄岩到法院做笔录,但该笔录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一审法院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应予发回重审。四、一审法院判决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吕静锋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系插手工程收取回扣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按合同价格直接判决,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综上所述,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改判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宝西建筑公司答辩称: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2年2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上加盖有上诉人的公章,上诉人提出该合同是其前校长吕静锋一人签订与事实不符。且上诉人与其前校长吕静锋因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来推测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并非市场价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上诉人于一审中提交的《工程造价结算书》亦有上诉人加盖的公章。该《工程造价结算书》上的结算造价,与合同约定的价款差距不大,亦可证明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是经过双方的谨慎预算核算的。故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结算款。二、涉案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合格,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可以证明这一点,只是上诉人以需要委托建行审计后支付工程款为由,一直故意拖延未委托审计,并以此拖延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三、上诉人称其是事业单位,签合同验收等需要招标投标总务主任签字等程序均与事实不符,据被上诉人了解,上诉人有众多的涉诉案件,合同的签订情况各不相同,其与企业签订合同并不全部通过招、投标工程。招、投标之后也存在未签订合同就施工的情况,故上诉人主张的验收程序不符合事实。四、黄岩、梁建鹏自2012年涉案合同签订至今,均是上诉人处的员工,且是上诉人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其在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施工情况说明》上均有签字,具有法律效力。且上诉人也在黄岩、梁建鹏签字的《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上加盖公章,足以证明黄岩、梁建鹏了解涉案工程的相关情况,并且也是涉案工程的负责人,有权在结算材料上签字。上诉人在上诉状当中所述的被上诉人在与黄岩、梁建鹏恶意串通均与事实不符,只是上诉人拖欠工程款的借口。并且,据被上诉人了解,上诉人在其员工向被上诉人出具书面的《施工情况说明》后既然对其施压,作为一个国家事业单位教育机构,承担教书育人的重任,本应诚实守信,但上诉人在一审中否认涉案工程的存在,未向法庭如实陈述,企图掩盖被上诉人施工事实。在被上诉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施工完毕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又怀疑被上诉人恶意串通,质疑上诉人的前任领导任期内的合同不是市场价格,有违诚实信用,请求法庭对上诉人的不诚信行为予以惩戒。综上,请求法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宝西建筑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第二职校支付宝西建筑公司装修工程款人民币150735.21元及其利息75250.2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8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19年5月8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二职校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第二职校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宝西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0735.21元;二、驳回宝西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任何新证据。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表明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已经上诉人验收合格,故上诉人应按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上诉人主张自己系深圳市财政局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案涉工程的签订应进行招投标程序,且案涉工程签订无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或者学校党委会会议记录,未经过学校民主程序,故怀疑案涉工程的价格并非市场价格,但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签订时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而学校内部的审批流程经过与否亦不能对抗学校对外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因此,上诉人的上诉怀疑并不成立。一审根据《工程造价结算书》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150735.21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14.7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楚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