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西乡镇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深圳市西乡镇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7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原名称:深圳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红岗路10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4557665632。
法定代表人:欧阳文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卫军,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西乡镇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107国道西乡段88号综合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3771Qo
法定代表人:傅贤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凌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妙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第二职校)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西乡镇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西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0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第二职校的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083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宝西建筑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上诉人前校长吕静锋签订的,其已因受贿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合同中也读的价格不是市场价格。1、经上诉人查询全部档案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无招投标手续,不符合采购流程。上诉人系深圳市财政局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应进行招投标程序。同时,经查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无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或者学校党委会会议记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由吕静锋一人签订的。2、吕静锋因受贿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吕静锋的刑事判决书,其对插手的相关工程提取合同总价10%-15%的回扣,因此,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并非市场价格,也不是合理的价格。二、工程验收没有经过验收,《工程造价结算书》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没有经过上诉人确认。1、涉案工程没有经过验收程序。上诉人工程验收程序为: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一一招标小组负责人签字——总务主任签字——三算——监理工程师签字。而本案中,工程并没有经过验收流程。而该工程没有经过验收,没有验收证明,《工程造价结算书》亦未经上诉人确认。2、一审法院凭“黄岩”出具的《施工情况说明》进行判决,没有依据。黄岩并非工程负责人、也非总务主任,上诉人未对其授权,其无权签署任何文件。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其与被上诉人恶意串通,获得非法利益,来损害上诉人权益。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在本案开庭后,一审法院通知梁建鹏、黄岩到法院做笔录,但该笔录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一审法院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应予发回重审。四、一审法院判决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吕静锋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系插手工程收取回扣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按合同价格直接判决,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综上所述,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改判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宝西建筑公司答辩称: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2年7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上加盖有上诉人的公章,上诉人提出该合同是其前校长吕静锋一人签订与事实不符。且上诉人与其前校长吕静锋因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来推测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并非市场价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涉案六边实训室是围墙工程,已经竣工,经上诉人使用多年后拆除,上诉人的员工黄岩知悉涉案工程的相关情况,其自2012年涉案工程签订至今均是上诉人处的员工。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了黄岩出具的《施工情况说明》证明涉案工程真实存在,并且已经施工完毕,且黄岩在另外两个案件(2020)粤03民终7702、7703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结算书》上均有签字,亦可证明黄岩了解被上诉人所施工的涉案工程的相关情况。故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述的恶意串通均与事实不符,亦没有任何依据。三、上诉人称其是事业单位,签合同验收等需要招标投标总务主任签字等程序均与事实不符,据被上诉人了解,上诉人有众多的涉诉案件,合同的签订情况各不相同,其与企业签订合同并不全部通过招、投标工程。招、投标之后也存在未签订合同就施工的情况,故上诉人主张的验收程序不符合事实。四、涉案工程竣工后,上诉人将其投入使用后拆除,在拆除前并未提出价格或质量的异议,视为对工程质量和价格的默认。因涉案工程已被上诉人拆除,故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五、上诉人作为事业单位,在一审中甚至否认涉案工程的存在,未向法庭如实陈述,甚至企图掩盖事实,给员工施压,在被上诉人已经施工完毕的情况下,还认为其支付工程款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实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请法庭对上诉人的不诚信行为予以惩戒。
宝西建筑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第二职校支付宝西建筑公司装修工程款人民币77127.01元及其利息32779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二职校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第二职校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宝西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7000元;二、驳回宝西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任何新证据。
另查,在本院审理的(2020)粤民终7702、7703两宗案件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工程造价结算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上建设单位一栏均有上诉人签章。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是否已实际施工。被上诉人主张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后其已实际进场施工并已施工完毕,但被上诉人提交的《工程造价结算书》上并无上诉人的盖章确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上也无上诉人的盖章确认,被上诉人虽然提交了上诉人教务科教务员黄岩出具的一份《施工情况说明》拟证明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因被上诉人承接上诉人同时期的其他工程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上均由上诉人签章确认,而唯独案涉工程没有,故本案仅凭黄岩出具的《施工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实际已经施工完毕,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裁判错误,本院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083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西乡镇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西乡镇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本院予以退还。一审案件受理费1249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西乡镇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楚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