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华粤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鲁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茂名市伟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茂名华粤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民终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鲁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康路蓝坤商务大厦6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9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17。
原审第三人:茂名市伟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海滨新区第一小区***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钟某1。
原审第三人:茂名华粤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11、13号首层29-32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某1。
上诉人深圳市鲁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茂名市伟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茂名华粤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4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鲁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按指定时间缴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鲁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强
审判员 吕文坚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