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6815号
原告:***胜启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第****楼****房。
法定代表人:卢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世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东西湖区梨花路**v>
法定代表人:刘自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胜启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世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胜启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启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启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胜启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柯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