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宇盛世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恒胜启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北银宇盛世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6815号
原告:***胜启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第****楼****房。
法定代表人:卢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世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东西湖区梨花路**v>
法定代表人:刘自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胜启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世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胜启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启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启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胜启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柯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