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一方九鼎工贸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205民初115号
原告:宁夏一方九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鸣柳岛小区(L岛)20号商业楼2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方明,宁夏一方九鼎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霞,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109国道东、第三排水沟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建忠,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黄河西街430号。
法定代表人:乐兴均,系***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一方九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宁夏一方九鼎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一方九鼎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0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原告宁夏一方九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竹叶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