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三庆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202执104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黄河街430号。
法定代表人乐兴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三庆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经济开发区向阳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三庆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830591元(其中执行标的819991元、执行费10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