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三庆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202执10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黄河街430号。
法定代表人**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重庆市云阳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三庆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经济开发区向阳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三庆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除被执行人宁夏三庆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一辆宁B****号别克牌小型汽车车户被本院另案查封外,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三庆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819991元,执行费106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毛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