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石惠执字第9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生。
被执行人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430号。
法定代表人乐新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109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马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