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石惠执字第88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系石嘴山市惠农区弘德木材加工厂业主。
被执行人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816027-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石惠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3444元,执行费402元,合计33846元。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宁夏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3444元,执行费402元,合计33846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