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吉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诚电气有限公司、广东吉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2民初289号
原告:佛山市粤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吴屋村吴东经济社村口自编5号。
法定代表人:黄福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吉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城区金川路健达制衣厂2号住宅楼第一、二、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原告佛山市粤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吉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粤诚电气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东吉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粤诚电气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东吉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粤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11.7元,减半收取计5105.85元,由原告佛山市粤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大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章鑫
书 记 员 叶森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