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磊鑫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鑫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鑫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西滩湖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汉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鑫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字第0000004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鑫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新洲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17)***字第000000426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