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磊鑫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开发区支行、***鑫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6514号 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汉***1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告:***鑫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西滩湖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滨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滨湖村。 法定代表人:汪咏伍。 被告:汪咏伍,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鑫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滨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汪咏伍、被告***、被告***、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开发区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51元,减半收取26,775.50元,由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开发区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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