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海南省海口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0108民初14750号
 
原告:王某,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海口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和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201297031W。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海南省海口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王某自2018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期间因无法提前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而少领取的养老金损失人民币15600元(按同单位同工种已退休实际领取的工资计算);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自2018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期间因无法办理退休需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失人民币76018.8元(按2018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事实和理由:1982年5月7日,原告王某顶替其父亲到被告处工作。工种为泥工,属于特殊工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应该退休。2017年12月,原告年满55岁,符合办理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条件。原告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却被告知的资料不符合规定。原因是原始资料不齐全且记载工种不符合提前退休的工种。原告自1982年入职起就从事泥工工作,直到1989年原始资料还记载的工种为泥工。但从1990年起被告却将原告的职务工种记录为工人,这与原告的工种是不一致的,属于错误的记载。这也是社保局拒绝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的原因。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因社会保险的办理问题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情形,仅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进行规定。该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本案原告主张因被告对其工种的错误记载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为其办理提前退休,该主张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退还给王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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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郑 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远寒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