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1与海南省海口市建筑工程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108民初14571号

原告:**1,住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省海口市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201297031W。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1与被告海南省海口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1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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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杜渟婷

人民陪审员 林诗柏

人民陪审员 吴宗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凡微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