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5644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朝阳,襄阳市襄州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男,19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湖北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江北商贸城小区。法定代表人:陈丽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红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伟
书记员曾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