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州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姜仔鸭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923执保47号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923执前调128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923执前调1283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忠雨
书记员  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