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民初3606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建材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556700168C。
法定代表人:**全,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东平县州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州城街道小东门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166640411K。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沙河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平县州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平县州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34元,减半收取61,6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