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州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民初3606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建材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556700168C。 法定代表人:**全,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东平县州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州城街道小东门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166640411K。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沙河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平县州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平县州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34元,减半收取61,6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