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州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东平县州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民初1087号之一 原告:东平县州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州城街道小东门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16664041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沙河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建材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556700168C。 法定代表人:**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平县州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建公司)与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923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嘉和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单位州建公司在二审中自认案外人***借用其资质与嘉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施工。嘉和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包含涉案工程在内的“一篮子”和解协议,直接关系到案外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涉案工程的真实施工合同关系,以及“一篮子”和解协议的真实效力妥善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鲁09民终36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鲁0923民初808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将该案重新立案,通知***基于原被告的诉争事实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州建公司认为其单位与被告嘉和公司已签订了“一篮子”和解协议,其在本案中与被告嘉和公司无诉争事由,在本案中无诉讼请求,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州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平县州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60元减半收取25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平县州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苗 勇 审 判 员 刘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