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州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平县州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369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建材园区。 法定代表人:**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东平县,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平县州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州城街道小东门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平县州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3民初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单位在二审中自认案外人***借用其资质与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施工,上诉人作为发包单位虽不认可***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但认可涉案工程是其他人挂靠在被上诉人名下施工的。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包含涉案工程在内的“一篮子”和解协议,直接关系到案外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涉案工程的真实施工合同关系,以及“一篮子”和解协议的真实性与效力,妥善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3民初8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9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薛 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