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执前调1101号
申请执行人:***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734708358N,住所地:东平县东平街道四海城转盘50米北侧。
法定代表人:常庆学,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高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CHCUU51,住所登记地:东平县州城街道小东门街331省道路北,现住所地:东平县城佛山街西首佛山盛景东顺街楼**。
法定代表人:苏广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平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082979637K,住所登记地:东平县东平街道卜楼小区北区拐角楼,现住所地:东平县城佛山街西首佛山盛景东顺街楼
法定代表人:肖培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高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平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923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高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平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忠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