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民初5575号
原告:山东隆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734708358N,住所地东平县城四海城转盘50米北侧。
法定代表人:常庆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昱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778431258Y,住所地东平县城西山路。
法定代表人:袁玉亭,总经理。
被告:东平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082979637K,现住所地东平县城佛山街西首佛山盛景东顺街楼。
法定代表人:肖培进,总经理。
原告山东隆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昱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平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山东隆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隆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