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8执2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四海城转盘东50米北侧。
法定代表人:常庆学。
本院在执行***与***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账户2587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玉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