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民初904号之一
原告:***,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肥城康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隆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
法定代表人:常庆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孔维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隆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泰安市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2020年11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诉讼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武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