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2民初218号之一
原告:韶关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经营场所: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路310号二楼1-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5P4F70F。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路美景园245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13K5MX6。
负责人:***。
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19152207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与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韶关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以与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8元,减半收取计3089元,财产保全费2146元,合计5235元,由原告韶关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