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路威沥青拌和有限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2民初74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路威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新3**线莞韶产业园沐溪片区196号韶关市格润纺织品洗涤有限公司办公楼303房及自编A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W4T2K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皓,广东晋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晋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路美景园245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13K5MX6。 负责人:***。 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19152207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路威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韶关市路威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路威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路威沥青拌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64元,减半收取计4032元,财产保全费2774元,合计6806元,由原告韶关市路威沥青拌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