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229执159号
翁源县新江镇太坪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
关于翁源县新江镇太坪村村民委员会与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229执恢6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应在裁定书生效十五日内退回工程款1440000元及利息(利率详见裁定书)给新江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款工程款本金1440000元及利息357935元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被执行人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已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800元,至此,本院(2018)粤0229执恢6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应承担的工程款退回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