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2民初1056号之一
原告:广东长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创业路20号1-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MA523AQ66T。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19152207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长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长韶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长韶实业有限公司以另寻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长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4元,财产保全费4334元,合计10048元,由原告广东长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