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2民终2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产业转移工业园云龙路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9层0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一建)与上诉人***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威公司)、被上诉人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2)粤0204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韶关一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迅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正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一建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判令迅威公司支付韶关一建律师费66万元和保全保险费76580元,正威公司对迅威公司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公司、正威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中,韶关一建支付的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均属于韶关一建维权的合理费用,是因为迅威公司、正威公司的违约行为而给韶关一建造成的损失,迅威公司、正威公司作为违约方应予赔偿。
迅威公司辩称,韶关一建提及的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并非合理维权费用,双方在本案中没有实质性争议,而且双方公司法人及工程负责人就涉案工程款项问题保持长期稳定沟通,双方也一直就涉案工程进度款的资金争取各银行融资。双方没有达成最终协议是因为融资路径没有确定,涉及融资担保和融资主体问题。对工程进度款本身,双方是没有实质性争议,且迅威公司已经积极协调正威公司先行支付了3500万元。在此情况下,韶关一建委托律师产生的律师费及采取保全措施产生的保险保险费用并非必须产生的费用。在双方对此费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公司承担该费用。因此,一审法院对此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迅威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迅威公司支付韶关一建工程进度款11299万元;2.韶关一建按比例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未将901万元工程质量折抵款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导致错判迅威公司多付901万元。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和安全隐患,一审期间双方在协商工程进度款过程中也已经同步对十项工程质量瑕疵和安全隐患进行了协商确认。一是厂房地面地坪混凝土厚度部分不足(图纸要求300mm厚,现场实测260㎜),级配碎石厚度不足(图纸要求250mm厚,现场实测40-220㎜不等),按厚度不足部分造价相应扣减,再按不足部分造价10%处罚后,扣减工程进度款498万元。之所以没有选择拆除重建,正是为了贯彻双方协商解决工程问题和解备忘中“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额外经济损失”的原则,进而同意以工程进度款扣减的方式解决该质量问题。如果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重新施工,涉及拆除费约741万元和重新铺装费约3099万元,合计约3840万元。二是厂房内消防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与安全隐患,防火涂料厚度不均(存在30-60㎜不等厚度)且部分钢结构横梁已生锈,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及使用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消防隐患,扣减工程进度款248万元。三是厂房内用电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扣减工程进度款14万元,包括车间内L轴耐火桥架和支架变形10公分且跨接线损坏严重接地不良,桥架吊架缺失存在坍塌和电气火灾的风险,扣减工程进度款8万元;以及低压配电室电缆敷设混乱,极易引起电力环流起火事故,严重影响电缆使用寿命,存在安全隐患,扣减工程进度款6万元。四是室外道路停车场因边坡水土流失导致停车场及道路下陷,扣减工程进度款82万元。五是电动窗现场实际与施工图不符,扣减工程进度款22万元。六是钢柱包裹施工不到位,扣减工程进度款5万元。七是钢结构-花篮螺栓未设或安装不规范,扣减工程进度款11万元。八是室外绿化带的雨水井均没有做井圈,扣减工程进度款5万元。九是主车间东侧消火栓环管裸漏(未隐蔽),扣减工程进度款5万元。十是主车间屋面天沟的雨水斗未施工,扣减工程进度款11万元。以上合计901万元应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二、一审判决未将2800万元已付款全部抵扣工程进度款,导致错判迅威公司多付2050148元。涉案工程是韶关市招商引进的省、市重点项目,是正威公司与韶关市国资、韶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共同出资的合作成果,项目自开工以来得到了韶关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深刻关切。韶关一建并非工程中标遴选的施工总包单位,而是以韶关市国资系统施工企业的身份被直接委托的工程承包单位。在项目发生困难之时,迅威公司一直积极与韶关市国资、韶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以及韶关一建协商解决资金来源,即便韶关一建在2022年8月22日起诉后,迅威公司仍然是积极协商资金筹集渠道,作为诚意,迅威公司还在2022年8月24日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向韶关一建支付了工程进度款300万元。正是基于双方均同意多渠道解决资金问题,双方才提出可以***公司部分筹集先行抵扣进度款,这样可以避免违约金等可能产生的额外经济损失。为此,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迅威公司自行筹集资金2500万元。基于双方之间的合谈本意,再结合韶关一建发函内容以及迅威公司转账凭证,均明确了迅威公司所支付的2800万元款项性质是工程进度款,说明双方对于2800万元款项用途是有约定的,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没有约定属于认定错误。因此,2800万元应当全部抵扣欠付的工程进度款,而不应先履行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综上所述,对于欠付的1.5亿元工程进度款,扣除901万元工程质量折抵款,再扣除2800万已付的工程进度款后,迅威公司仅欠付11299万元工程进度款。一审判决认定工程进度款为124050148元,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韶关一建辩称,一、如果迅威公司的上诉时间以2023年5月23日为准,迅威公司的上诉已超过了法定上诉期,二审应当不予受理。二、迅威公司提交的两份上诉状对涉案基本事实的态度明显不同,请求二审法院关注迅威公司和正威公司对本案争议及对韶关一建欠款反复无常的态度和不实陈述,对迅威公司和正威公司进行适当的惩戒,不予受理迅威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韶关一建的上诉请求。
正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韶关一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迅威公司立即向韶关一建支付工程进度款1.5亿元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7300万元工程进度款的逾期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2月9日起计,7700万元的工程进度款的逾期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4月23日起计;2.判令迅威公司支付韶关一建律师费66万元及保全保险费76580元;3.确认韶关一建对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工程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4.判令正威公司为迅威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司、正威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9月29日,韶关一建(承包人)与迅威公司(发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G-2021-施工-001),内容包括: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2.工程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浈江产业园内比亚迪大道旁······。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5.工程内容:包含(3个项目):①年产55万吨高端**连轧低氧光亮铜杆项目;②年产15万吨电气化铁路架空铜合金导线项目;③年产15万吨精密铜线项目(指15万吨电力铜线)以及附属配套工程等。6.建筑规模:建设面积约9万平方米。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7.工程承包范围:按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施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地基与基础、结构、建筑、室内水电工程等,以及总包施工图纸以内其它专业的预留预埋。各专业施工质量标准以达到竣工验收合格为准,通过竣工验收取得验收合格备案证明文件。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10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6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7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具体详见专项条款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亿陆仟叁佰捌拾万圆整(¥163800000元);其中不含税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零贰拾柒万伍仟贰佰贰拾玖圆叁角陆分(¥150275229.36元),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伍拾贰万肆仟柒佰柒拾圆陆角肆分(¥13524770.64元),税率为9%增值税,如税率有调整按政府文件执行。最终金额以双方确认的结算总价为准······。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2.4.监理人:名称: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1.2.5.设计人:名称:沈阳机电研究设计院······。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承包人于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及监理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审核金额的70%支付;(2)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办结完成结算审核,并移交了竣工档案资料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85%;一年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3)预留结算总价的3%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防水工程五年,其它工程两年,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时支付工程结算总价2.5%的质保金(无息),质保期满五年无质量问题时支付工程结算总价0.5%的质保金(无息)······。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付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发包人违反变更的范围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该部分工作总价的1%计算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和相关施工人自行承担质量、安全、工期等责任······。
2021年9月30日,韶关一建(承包人、乙方)与迅威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一份《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一)》(合同编号:ZWSG-2021-施工-002),内容包括:为了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在甲乙双方于2021年9月29日签订的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1.定义。1.1.甲方:迅威公司。1.2.乙方:韶关一建。1.3.设计单位:沈阳机电研究设计院。1.4.监理单位: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3.工程内容。3.1.项目概况:3.1.1.项目规模:一期占地面积约1367.34亩,总建筑面积约9万平方米。3.1.2.工程名称: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3.1.3.工程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浈江产业园内比亚迪大道旁。3.2.承包范围及方式:3.2.1.承包范围:一期一标段工程,总建筑面积约9万㎡,包含厂房一【包含3个项目:①年产55万吨高端**连轧低氧光亮铜杆项目;②年产15万吨电气化铁路架空铜合金导线项目;③年产15万吨精密铜线项目(指15万吨电力铜线)以及室外配套(包括但不限于指挥部、展厅等)工程。3.2.2.承包内容:按一期一标段工程施工图范围内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所有工作内容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水(含开口、接管、水表等所有费用、甲方负责报装及提供接口)、临时用电(含高压配电、线路、变压器、电表、开户等所有费用,甲方只负责报装及提供接口)、地基与基础、桩基、结构、建筑、装饰、给排水、强电、弱电、消防、防雷、暖通工程、室外道路及综合管网系统、市政供水工程、桩基检测、防雷检测、消防检测、测绘等工程以及深化设计等专业全部工程内容,以及总包施工图纸以内其它专业的预留预埋。各专业施工质量标准以达到竣工验收合格为准,通过竣工验收取得验收合格备案证明文件。甲方直接分包工程:电梯工程、永久围墙、园林绿化及路灯、永久用电、燃气工程、二次精装修、设备基础(含二次灌浆)。3.2.3.承包方式:按本工程承包内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检验试验、包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包竣工验收合格、***及保修期间的保养等全包方式。4.合同总价及计价方式。4.1.合同总价:暂定总价。(大写)壹亿陆仟叁佰捌拾万圆整(¥16380万元)(含税),其中不含税合同总价为(大写)壹亿伍仟零贰拾柒万伍仟贰佰贰拾玖圆叁角陆分(¥150275229.36元),税金为(大写)壹仟叁佰伍拾贰万肆仟柒佰柒拾圆陆角肆分(¥13524770.64元),税率为9%增值税,如税率有调整按政府文件执行。最终金额以双方确认的结算总价为准······。5.工程款支付。5.1.付款方式:(1)工程主体封顶及围护结构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已完工程审定金额的50%;(2)工程整体完工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已完工程审定金额的75%;(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至已完工程审定金额的85%;(4)工程办理结算后,一年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5)预留结算总价的3%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防水工程五年,其它工程两年,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时支付工程结算总价2.5%的质保金(无息),质保期满五年无质量问题时支付工程结算总价0.5%的质保金(无息)。(6)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按国家税务规定向甲方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至工程结算总价97%之款项时,还需提供包含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票。否则,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足额的发票而导致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6.甲方母公司正威公司为本项目提供整个支付担保。甲乙双方完成结算工作,达到各期工程款支付节点时,甲方无力支付或不支付工程款的,甲方母公司须代为支付工程款······。6.双方的人员。6.1、甲方人员:6.1.1.甲方派驻工地代表为***,职务:工程总监,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代表应负的责任。6.1.2.甲方委托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代表为***,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的职权范围按甲方与监理方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乙方必须遵守······。6.2.乙方人员。6.2.1.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为***;项目经理为***,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乙方项目部公章并经监理签字**后递交甲方。该项目部公章在开工前由乙方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留甲方及监理备案。其它管理人员名单另报。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5.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竣工结算等······。9工期。9.1.工期及开、竣工时间:工期:总工期270日历天。单体工程工期以甲方指令为准。开工日期:计划2021年10月1日开工。具体以监理或发包人签发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计划2022年6月30日竣工。其中乙方须于2021年10月1日前进场,并承诺于2021年12月底厂房一主体施工完工,达到建成投产要求······。上述补充合同的附件三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内容为:(承包人):韶关一建。鉴于贵方与迅威公司(以下称“发包人”)于2021年9月30日签订《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一)》(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司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的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迅威公司工程款支付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2年。3.贵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我方承担连带责任,贵方可以直接向我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四、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担保承诺的保证期间内,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工程款的支付义务,自全部工程款付清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我方按照本担保向贵方履行完成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完成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五、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正威公司在该《工程款支付担保》落款处的担保人处加盖了公章,法定代表人处加盖了“***”的私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韶关一建于2021年10月1日组织人员至涉案场地进行施工。2022年1月28日,迅威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韶关一建支付700万元,附言为工程进度款,韶关一建于同日***公司开具一份金额为7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备注内容为:项目名称: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地址:韶关市浈江产业园内比亚迪大道旁。此后,韶关一建完成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迅威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举行了投产仪式。
2022年5月25日,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公司、正威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函》,内容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抢抓因贵方原因(如:地基处理及交地滞后、设计方案陆续变更、设备基础受领施工任务时间晚、增改玻璃幕墙及输变电工程、竖炉区域预留工作面、甲指乙购材料质量问题、设备安装调试等等)导致无法正常施工而滞后的工期,韶关一建克服重重困难,采取多种赶工措施,现工程已基本完工。而贵方并未按主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仅于2022年1月28日支付700万元(按贵方审核的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产值1.6亿元计,当期的应付工程进度款应为8000万元)。2022年3月10日,韶关一建已上报第二期进度产值2.98亿元,贵方现场人员审核为2.68亿元,4月21日正威集团虽明确同意暂按2.1亿产值支付第二期进度款1.5亿元,但该款贵方至今未支付给韶关一建。工程完工后,贵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已完工审定金额的75%的工程款。现韶关一建委托本律师正式通知贵方:1.请在2022年6月15日前向韶关一建支付工程款1.5亿元;2.请贵方及时完成对已完工程产值的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2022年6月15日,迅威公司向韶关一建出具一份《关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复函》,主要内容为:关于贵司委托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有关“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工程”工程进度款事宜致我司的函,我司已收到,收到该函的第一时间便引起我司和集团领导的高度重视。我司针对该函提到的工程款问题进行了认真地讨论,且做出了重要部署。首先,在工程施工过程后段期间项目公司为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协调解决项目困难,为了推动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工作,与贵司积极配合协调现场问题、处理图纸问题、沟通甲供材定价事宜、进行进度款审核等工作,全力保障合同期内工程建设的稳步推进。其次,关于进度款支付一事,我司一直没有推诿,从未间断与集团沟通支付事项,并多渠道办理资金调配。本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款我司经集团审批,计划分批次进行支付。另外我司的项目贷预计在七月份得到正式批复,该笔资金到账后,我司将成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于贵司的进度款支付事项。再次,提醒贵司本工程合同竣工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截至目前现场仍存在较多需要完善的收尾工程,有部分分项工程还达不到验收交付的标准,***能在合同期限内加强组织,积极主动完成好剩余工作,切勿因进度款支付事宜影响现场工作的积极性。
2022年6月30日,韶关一建与迅威公司及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程项目移交书》,内容为: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项目按图施工已于2022年6月30日完成,达到业主使用要求,且业主已安装设备准备投产,经三方一致同意将工程项目移交给业主使用。附件一:工程项目移交表;附件二:韶关正威一期精密铜、高导车间、**连轧车间移交意见。下方施工单位处有加盖“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项目部”的公章及签注“***”的内容;监理单位处加盖了“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的公章及签注“***”的内容;业主处加盖了“***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章及签注“***”的内容。附件一《工程项目移交表》记载的移交范围包括:电气化铁路架空铜合金导线、精密铜线车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辅跨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钢结构)、道路、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室内外给排水、照明、弱电、防雷、电气安装。业主单位意见栏有包括***等人在内的相关人员签注“同意移交”的内容。
2022年8月18日,韶关一建***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尽快支付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项目工程进度款的函》,主要内容为:由我公司承建的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项目,在韶关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以及贵我双方的通力合作下,已按要求顺利建成投产。截至目前,我公司累计已完成项目产值约2.8亿元,但仅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第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700万元。2022年4月21日,贵司以及正威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核定按2.1亿元产值(含第一期未支付部分)支付第二期工程进度款1.5亿元,至今仍未支付,我公司屡次催款无果,同时贵司就工程进度款事宜给予我公司的答复“项目贷预计在7月份得到正式批复、资金到账后专款支付”、“7月底前支付部分工程款保证民工工资发放”,至今未落实到位。7月29日,我公司再次发出催款函,关于工程进度款的正当诉求并未得到贵司实质回应。因贵司一再违背合同约定和付款承诺,导致我公司巨额垫资迟迟不能收回,致使我公司经营困难,并多次发生供应商发律师函及工人闹事追款、堵门、拉横幅事件。我公司已竭力化解矛盾、维持事态,但当前开学季资金缺口巨大,我公司恐无力支撑。韶关市领导高度关注项目回款情况并于8月8日批示敦促我公司极力追回项目工程款,同时明确我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催收项目工程款。值此企业生死存亡之际,我公司职工上下一心誓捍卫公司生存发展,坚定不移启动诉讼程序催收工程款,掀起一场资金保卫战。请贵司在3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我公司1.5亿元工程进度款,若贵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履行合同义务,我公司将立即启动诉讼程序催收工程进度款。
2022年8月22日,迅威公司向韶关一建出具一份《关于尽快支付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项目工程进度款的函的复函》,内容为:贵司韶市一建函[2022]21号关于尽快支付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项目工程进度款的函已收悉。为缓解贵司资金压力,满足工人薪资诉求。经我司研究决定,近期将支付贵司部分工程进度款。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项目在你我共同努力下现已进入验收、结算阶段,***能不忘初心、克服困难,积极配合完成后续工作。关于进度付款的事我司一直在积极协调解决,双方无需将此问题上升到法律纠纷的层面。望你我能继续友好合作、携手共进、实现共赢。
2022年8月24日,迅威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韶关一建支付300万元,交易用途备注为工程进度款。韶关一建认为,经自身多次催收,迅威公司、正威公司明确同意暂按2.1亿元产值支付工程进度款1.5亿元,但至今均未按承诺完全支付,故为维护合法权益,韶关一建向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支付了66万元的律师费委托相关律师提起本案诉讼,并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76580元,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审诉讼过程中,韶关一建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为此支付了财产保全费5000元,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粤0204民初24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迅威公司、正威公司价值人民币15316万元的财产。2022年9月1日,韶关一建向一审法院申请解除对迅威公司、正威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一审法院于当日作出(2022)粤0204民初24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迅威公司、正威公司价值人民币15316万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此后,韶关一建再次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为此支付了财产保全费5000元,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粤0204民初243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迅威公司、正威公司价值15316万元的财产,并据此查封了迅威公司、正威公司的相应银行账号及地块。2023年1月3日,迅威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解除对其在中国农业银行44710201043333330账户资金的冻结,韶关一建于2023年1月5日对此表示同意,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2)粤0204民初243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迅威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44710201043333330账户资金的冻结。
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迅威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2022年12月19日、2023年1月9日、2023年1月10日、2023年1月13日分别向韶关一建支付6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合计金额为2500万元,交易用途均备注为工程进度款。为此,韶关一建向一审法院提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主张鉴***公司在韶关一建起诉后部分清偿了债务,韶关一建按先付违约金后清偿工程款本金的方式抵减了迅威公司、正威公司的应付款,韶关一建的诉讼请求金额减少,并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迅威公司立即***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24060148元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LPR自2023年1月1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迅威公司支付韶关一建律师费66万元及保全保险费76580元;3.确认韶关一建对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工程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4.判令正威公司为迅威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保全申请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司、正威公司负担。
迅威公司针对上述韶关一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补充答辩如下:首先,迅威公司自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13日共计支付2500万元,所有款项均为工程进度款,前述事实有迅威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付款凭证可证实,不是韶关一建主张的违约金。其次,迅威公司不存在逾期欠付工程款的违约事实,韶关一建诉请的违约金主张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故迅威公司对韶关一建擅自将工程进度款以先抵扣违约金的方式及主张不予认可。
正威公司针对上述韶关一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补充答辩如下:同意迅威公司的答辩意见。
韶关一建提供一份《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开工至第一期完成产值》,内容为:项目名称: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1.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建筑工程):上报工程造价为181248014.5元,项目公司初审造价为141255131.3元,本次核减额为-39992883.24元,付款比例为50%,本次初审支付金额为70627565.63元;2.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安装工程—消防部分):上报工程造价为3328728.04元,项目公司初审造价为1523237.32元,本次核减额为-1805490.72元,付款比例为50%,本次初审支付金额为761618.66元;3.室外工程:上报工程造价为33120034.32元,项目公司初审造价为23116159.96元,本次核减额为-10003874.36元,付款比例为50%,本次初审支付金额为11558079.98元;4.指挥部工程:上报工程造价为9120405元,项目公司初审造价为8202743.42元,本次核减额为-917661.58元,付款比例为50%,本次初审支付金额为4101371.71元;5.合计:上报工程造价为226817181.86元,项目公司初审造价为174097271.96元,本次核减额为-52719909.9元,付款比例为50%,本次初审支付金额为87048635.98元;6.合计(除甲控材外,已按合同下浮9%):上报工程造价为210182509.94元,项目公司初审造价为160006652.05元,本次核减额为-50175857.89元,付款比例为50%,本次初审支付金额为80003326.02元;本次初审应支付金额为80003326.02元。下方施工单位处有加盖“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及签注“***”和“2022年1月9日”的内容;监理单位处加盖了“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正威韶关材料新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的相应公章及签注“***”和“2022年1月9日”的内容;建设单位处加盖了“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部”的公章及签注“***”和“2022年1月9日”的内容。
韶关一建提供一份《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开工至第二期完成产值》,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1.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电气化铁路架空铜合金导线、精密铜线车间):上报工程造价为256338177.9元,项目公司初审造价为234352049.9元,本次核减额为-21986128.03元,付款比例为75%,本次初审支付金额为175764037.4元;2.室外工程:上报工程造价为29373990.32元,项目公司初审造价为23765807.51元,本次核减额为-5608182.81元,付款比例为75%,本次初审支付金额为17824355.63元;3.指挥部工程:上报工程造价为11080948.53元,项目公司初审造价为9624493.94元,本次核减额为-1456454.59元,付款比例为75%,本次初审支付金额为7218370.46元;4.配电工程:上报工程造价为1085908.89元,项目公司初审造价为952085.37元,本次核减额为-133823.52元,付款比例为75%,本次初审支付金额为714064.03元;5.合计(已按合同下浮9%):上报工程造价为297879025.64元,项目公司初审造价为268694436.69元,本次核减额为-29184588.95元,付款比例为75%,本次初审支付金额为201520827.52元;累计已支付金额为7000000元,本次初审应支付金额为194520827.52元。下方施工单位处有加盖“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及签注“***”和“2022年3月10日”的内容;监理单位处加盖了“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正威韶关材料新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的相应公章及签注“***”和“2022年3月18日”的内容;建设单位处加盖了“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部”的公章及签注“***”和“2022年3月23日”的内容。
韶关一建提供一份《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补充合同(一)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开工-第二期)》,主要内容为:施工单位: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至上期末开累:施工单位申报当期进度产值为210182509.94元,项目公司初审当期进度产值为160006652.05元,审减值为50175857.89元,施工单位本期拟支付进度金额为105091254.97元,项目公司初审本期拟支付进度款金额为80003326.02元,本期已支付进度款金额为7000000元;2.第一期:施工单位申报当期进度产值为210182509.94元,项目公司初审当期进度产值为160006652.05元,审减值为50175857.89元,施工单位本期拟支付进度金额为105091254.97元,项目公司初审本期拟支付进度款金额为80003326.02元,本期已支付进度款金额为700万元;3.第二期:施工单位申报当期进度产值为297879025.64元,项目公司初审当期进度产值为268694436.69元,审减值为29184588.95元,施工单位本期拟支付进度金额为216409269.23元,项目公司初审本期拟支付进度款金额为194520827.52元。至上期末开累:施工单位申报当期进度产值为297879025.64元,项目公司初审当期进度产值为268694436.69元,审减值为29184588.95元,施工单位本期拟支付进度金额为223409269.23元,项目公司初审本期拟支付进度款金额为201520827.52元,本期已支付进度款金额为700万元。该汇总表上有加盖“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部”的公章。
韶关一建提供的上述《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开工至第一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开工至第二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补充合同(一)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开工-第二期)》均为扫描件,未能提供相关原件,其中《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开工至第一期完成产值》拟证明2022年1月9日,迅威公司及监理公司审定韶关一建完成的产值为160006652.05元,应付工程进度款为80003326.02元;《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开工至第二期完成产值》拟证明2022年3月23日,迅威公司及监理公司审定韶关一建完成的产值为268694436.69元,应付工程进度款为201520827.52元;《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补充合同(一)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开工-第二期)》,拟证***公司、正威公司仅累计支付了700万元工程进度款,并主张上述材料均是由正威公司的员工(同时又是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微信发出给其涉案项目工作人员的,迅威公司、正威公司称上述材料未经正威公司审核不属实。迅威公司、正威公司对《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开工至第一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开工至第二期完成产值》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以认可,经核对韶关一建提交的证据原件为扫描件,并非原件,迅威公司未收到过上述证据,真实性存疑;且注明的工程进度款为初审金额,未经项目单位及迅威公司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即正威公司双重审定,如未经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审定,迅威公司是不会向韶关一建反馈最终的审定金额,显然该份证据未经集团工程中心最终审定,可证实迅威公司未向韶关一建书面确认过该份材料;且当中的签章处为项目章,根据合同约定,迅威公司对外签发的关于工程款确认的函件必须经过迅威公司加盖公章及项目经理签字方可有效,迅威公司从未对签署超越授权的文件进行事后追认。对《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补充合同(一)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开工-第二期)》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韶关一建提交的该证据为扫描件,不是原件,真实性存疑;其次,迅威公司已累计支付1000万元工程进度款,另300万元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可通过迅威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韶关一建针对迅威公司、正威公司的上述抗辩,由其相关工作人员于2022年12月5日向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一份(2022)粤韶韶州第6587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来到我处称:为留存证据所需,向本处申请对其通过持有的手机(号码:1587666****)浏览、查看其微信聊天记录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约15时30分,本处工作人员***手持摄像机开始拍摄。本公证员使用本处公证员室(三)的办公座机(电话号码:0751-886****)拨打手机号码:015876661703(外地号码前加拨0)。电话拨通后,***的手机屏幕显示我处以上办公室座机号码。本公证员挂断电话后,***操作手机,进行了如下行为:一、解锁手机屏幕,显示手机主页面,点击手机的“广东移动”图标进入广东移动的登陆页面,使用手机号码158****1703进行一键登录,随后点击“我的”,点击“账单查询”,显示话费账单,浏览、查看页面内容,***对上述操作过程使用摄像机进行拍照;二、回到手机主页面,点击手机的“微信”图标进入微信的登陆页面,使用手机号码1587666****并输入密码进行登陆,随后点击“我”[此页面显示微信昵称:“红包”,微信号:“Gmiex_9”],随后点击“设置”,点击“帐号与安全”,浏览、查看页面内容,***对上述操作过程使用摄像机进行拍照;三、回到微信主页面,在该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袁”,显示搜索结果,点击搜索结果项下的最常使用“正威业主造价**”,进入与“正威业主造价**”的聊天记录页面,随后点击“正威业主造价**”的微信头像,进入相应的页面[此页面显示微信昵称:“***”,微信号:“Zayn_Yuan”],返回到与“正威业主造价**”的聊天记录页面,点击该页面右上角的“···”图标,点击“查找聊天记录”,随后点击搜索栏下的“日期”,浏览到2021年12月,点击“1”,进入该日期下的聊天记录页面,查看当前页聊天记录,***对上述操作过程使用摄像机进行拍照;四、查看完后返回至“按日期查找”页面,然后浏览到3月,并点击“5”,进入该日期下的聊天记录页面,浏览、查看聊天记录,其中点击、打开并浏览了“4-经监理及成本部审核的工···件).pdf”,***对上述操作过程使用摄像机进行拍照;五、查看完后返回至“按日期查找”页面,显示3月,然后点击“23”,进入该日期下的聊天记录页面,浏览、查看聊天记录,浏览、查看聊天记录至3月24日,然后点击、打开并浏览了“4-经监理及成本部审核的工···件).pdf”,***对上述操作过程使用摄像机进行拍照;六、查看完后返回至“按日期查找“页面,显示为3月,然后点击“29”,进入该日期下的聊天记录页面,浏览、查看聊天记录,***对上述操作过程使用摄像机进行拍照;七、查看完后返回至“按日期查找”页面,然后浏览到4月,并点击“2”,进入该日期下的聊天记录页面,浏览、查看聊天记录,其中点击、打开并浏览了“审核内容(核减部分).docx”,***对上述操作过程使用摄像机进行拍照;八、查看完后返回至“按日期查找”页面,显示为4月,然后点击“8”,进入该日期下的聊天记录页面,浏览、查看聊天记录,其中点击、打开并浏览了“(4.8)时间节点计划方案.docx”,***对上述操作过程使用摄像机进行拍照;九、查看完后返回至“按日期查找”页面,显示为4月,然后点击“15”,进入该日期下的聊天记录页面,浏览、查看聊天记录,其中点击、打开并浏览了“迅威项目—第二次总包进···情况.docx”,***对上述操作过程使用摄像机进行拍照;十、查看完后返回至“按日期查找”页面,显示为4月,然后点击“22”,进入该日期下的聊天记录页面,随后点击、打开并浏览了“韶关头条”的“1月份试投产的这个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3月份···”,***对上述操作过程使用摄像机进行拍照;十一、查看完后返回至“按日期查找”页面,然后浏览到5月,并点击“3”,进入该日期下的聊天记录页面,浏览、查看聊天记录,其中点击、打开并浏览了“4-经监理及成本部审核的工···件)”,***对上述操作过程使用摄像机进行拍照;浏览、查看完与“正威业主造价**”的聊天记录后,接着***使用本处电脑的“微信”客户端,由***通过“微信”中的“扫一扫”功能扫描电脑桌面的二维码,登录微信电脑版,***将与“正威业主造价**”的聊天记录中的“4-经监理及成本部审核的工···件).pdf”、“审核内容(核减部分).docx”、“(4.8)时间节点计划方案.docx”、“迅威项目—第二次总包进···情况.docx”、“韶关头条”的“1月份试投产的这个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3月份···”、“4-经监理及成本部审核的工···件)”通过手机微信客户端发送至“文件传输助手”,依次选中后选择“另存为”,跳转至保存提示框,选择保存至“桌面”(其中,由于“韶关头条”是链接,则无法保存,只能点击进入在线查看后,实时打印);其余文件保存后打开进行浏览、查看并选择重要部分页面实时打印。约15时53分,保全行为结束。申请人***的以上操作均在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之下进行,并由本处工作人员***使用本处摄像机进行全程录像、拍照,共拍摄照片103张(见附件1),录制视频一段(见附件3),并由***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照片共103张(见附件1)为本处公证人员在现场拍摄所得,所附照片与当时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本公证书所附的文件共5份(①-⑤,见附件2)为现场下载后实时打印所得;本公证书所附的光盘1张(见附件3)为现场摄像所得,与当时实际情况相符。上述《公证书》的附件中有《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开工至第一期完成产值》的相关内容,是由微信昵称“***”,微信号“Zayn_Yuan”的微信号发送给***的名称为“4-经监理及成本部审核的工···件)”的PDF文件的内容。而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内容具体如下:(1)2021年12月1日,***添加了**的微信,此后双方之间一直就涉案工程项目的相关事宜(包括审核工程进度、核对完成产值情况、确定支付比例以及提出各方需对《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开工至第一期完成产值》进行**确认等)进行沟通;(2)2022年3月5日,**向***发送一份“4-经监理及成本部审核的工···件).pdf”文件(内容为《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开工至第一期完成产值》,下方施工单位处有加盖“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及签注“***”和“2022年1月9日”的内容;监理单位处加盖了“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正威韶关材料新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的相应公章及签注“***”和“2022年1月9日”的内容;建设单位处加盖了“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部”的公章及签注“***”和“2022年1月9日”的内容);2022年3月7日,**向***发送“这个今天必须要发我”;***回复“这些签证有些我要和彭工核一下”;**回复“什么时候能搞完,这周主席可能回过来,领导想直接拿去汇报”。(3)2022年3月24日,***向**发送“签证单在里面**你看看有没问题没问题在打印**照片还在整理”、“看下签证单还有计价”的内容;**向***发送一份“4-经监理及成本部审核的工···件).pdf”文件(内容为《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开工至第一期完成产值》,下方施工单位处有加盖“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及签注“***”和“2022年1月9日”的内容;监理单位处加盖了“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正威韶关材料新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的相应公章及签注“***”和“2022年1月9日”的内容;建设单位处加盖了“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部”的公章及签注“***”和“2022年1月9日”的内容)。(4)2022年5月3日,**向***发送一份“4-经监理及成本部审核的工···件).pdf”文件(内容为《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开工至第一期完成产值》,下方施工单位处有加盖“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及签注“***”和“2022年1月9日”的内容;监理单位处加盖了“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正威韶关材料新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的相应公章及签注“***”和“2022年1月9日”的内容;建设单位处加盖了“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部”的公章及签注“***”和“2022年1月9日”的内容)以及“第一期进度的这个附表只有一份原件,你自己打印吧,其他的资料在我办公室”;***回复“好的”。
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一份(2022)粤韶韶州第6588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来到我处,称:为留存证据所需,向本处申请对其通过持有的手机(号码:1802366****)浏览、查看其微信聊天记录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约16时14分,本处工作人员***手持摄像机开始拍摄。本公证员使用本处公证员室(三)的办公座机(电话号码:0751-886****)拨打手机号码:1802366****。电话拨通后,***的手机屏幕显示我处以上办公室座机号码。本公证员挂断电话后,***操作手机,进行了如下行为:一、解锁手机屏幕,显示手机主页面,点击手机的“微信”图标进入微信的登陆页面,使用手机号码1802366****并输入密码进行登陆,随后点击“我”[此页面显示微信昵称:“市一建***18···”,微信号:“jhdczh”],随后点击“设置”,点击“帐号与安全”,浏览、查看页面内容,***对上述操作过程使用摄像机进行拍照;二、回到微信主页面,在该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袁”,显示搜索结果,点击搜索结果项下的最常使用“正威*******”,进入与“正威*******”的聊天记录页面,随后点击“正威*******”的微信头像,进入相应的页面[此页面显示微信昵称:“***”,微信号:“Zayn_Yuan”],点击“发消息”返回到与“正威*******”的聊天记录页面,从最初的聊天记录页面(2021年12月14日)开始进行查看,在浏览、查看的过程中,依次点击、打开并浏览了:“1月27日的两张图片(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关于确认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工程进度款支付账号的函)、1月28日的一张图片(网上银行电子回单)、3月23日的文件(4-经监理及成本部审核的工程进度预算···)此文件提示“文件已过期或被清理”无法打开,4月26日的两张图片(工程付款申请流程)“,***对上述操作过程使用摄像机进行拍照;三、查看完上述信息后,点击聊天记录页面右上角的“···”图标,点击“查找聊天记录”,随后点击搜索栏下的“日期”,浏览到2022年4月,点击“20”,进入该日期下的聊天记录页面,浏览、查看聊天记录,其中点击、打开并浏览了“工程部会议纪要-总包进度款审核意见讨···”,***对上述操作过程使用摄像机进行拍照;四、查看完上述信息后,继续浏览、查看与“正威*******”的聊天记录,***对上述操作过程使用摄像机进行拍照;五、与“正威*******”的聊天记求查看完毕后,由于上述查看的3月23日的文件(4-经监理及成本部审核的工程进度预算···)当时是使用电脑版微信进行接收和查看的,手机版微信无法打开(显示文件已过期或被清理),接着***使用自带的电脑,点击打开电脑的“微信”客户端,由***通过“微信”中的“扫一扫”功能扫描电脑桌面的二维码,登录微信电脑版,在该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显示搜索结果,点击搜索结果项下的联系人“正威*******”,进入与“正威*******”的聊天记录页面,拖动鼠标滑动到2022年3月23日,点击、打开并浏览PDF文件“4-经监理及成本部审核的工程进度预算···”,然后在电脑桌面新建一个文件夹,该文件夹命名为“20221205”,将上述文件保存到该文件夹中;随后,拖动鼠标滑动到2022年4月20日,点击、打开并浏览word文件“工程部会议纪要-总包进度款审核意见讨···”,然后将该文件保存到名为“20221205”的文件夹中;拖动鼠标滑动到4月26日的两张图片(工程付款申请流程),将两张图片保存到名为“20221205”的文件夹中,并将图片重新命名。然后,***使用手机将与“正威*******”的聊天记录中的“1月27日的两张图片(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关于确认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工程进度款支付账号的函)、1月28日的一张图片(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通过手机微信客户端发送至“文件传输助手”,依次保存至名为“20221205”的文件夹中,并重新命名。上述文件及图片保存完毕后,打开进行浏览、查看并选择重要部分页面实时打印。约16时35分,保全行为结束。申请人***的以上操作均在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之下进行,并由本处工作人员***使用本处摄像机进行全程录像、拍照,共拍摄照片103张,录制视频一段(19分03秒),并由***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照片共103张(见附件1)为本处公证人员在现场拍摄所得,所附照片与当时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本公证书所附的文件共5份(①-⑤,见附件2)为现场下载后实时打印所得;本公证书所附的光盘1张(见附件3)为现场摄像所得,与当时实际情况相符。上述《公证书》的附件中有《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开工至第二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补充合同(一)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开工-第二期)》的相关内容,是由微信昵称“***”,微信号“Zayn_Yuan”的微信号发送给***的名称为“4-经监理及成本部审核的工程进度预算···”的PDF文件的内容。而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内容具体如下:(1)2021年12月14日,**添加了***的微信,此后双方之间有就涉案工程项目的相关事宜(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审定相关合同内容、审核工程进度、工程量确认、收款账号确认、部分工程的验收等)进行沟通。(2)2022年3月23日,**向***发送“江总,您好,有几件近期比较紧急的事情,需要您这边协调回复一下具体时间:1、按目前产值报送进度款申请资料时间;2、设备基础合同价资料报送时间(需分成**连轧基础、高导基础、精密铜基础三份合同);3、路灯合同价资料报送时间;4、签证完整依据资料报送时间;5、厂房结算价完整资料报送时间。请您帮忙协调经办人后恢复具体时间,**。”的内容以及一份名称为“4-经监理及成本部审核的工程进度预算···”PDF文件(内容包括《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开工至第二期完成产值》和《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补充合同(一)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开工-第二期)》,其中《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补充合同(一)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开工-第二期)》上有加盖了“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部”的公章;《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开工至第二期完成产值》的下方施工单位处有加盖“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及签注“***”和“2022年3月10日”的内容;监理单位处加盖了“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正威韶关材料新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的相应公章及签注“***”和“2022年3月18日”的内容;建设单位处加盖了“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部”的公章及签注“***”和“2022年3月23日”的内容)。
韶关一建就上述两份《公证书》,主张公证内容是正威公司的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涉案项目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内容可证实以下事实:1.正威公司、迅威公司称没有收到过《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开工至第一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开工至第二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补充合同(一)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开工-第二期)》不属实,该上述资料均是**通过微信发出的;2.迅威公司、正威公司称上述资料未经正威公司审核不属实,该证据中反映的当期已完成产值、支付比例、应支付金额已经过迅威公司、正威公司的审核确认,是无争议部分产值;3.正威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审批支付1.5亿元工程款,***公司、正威公司一直拖延支付;4.迅威公司、正威公司支付第一笔工程款700万元时并未要求韶关一建先开具发票,而是先付款后在同日开票,说明双方已通过行为变更了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5.迅威公司、正威公司公开发布已在2022年1月份实际使用案涉工程项目进行试投产。迅威公司、正威公司对两份《公证书》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1.针对韶关一建关于《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开工至第一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开工至第二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补充合同(一)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开工-第二期)》已经被告审核确认的意见:(1)**并非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未经授权,无权作出审核确认工程款的行为;(2)韶关一建所称的应支付金额已经正威公司审核确认的主张不属实,聊天记录中的**不是正威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人员,无权代表正威公司作出审核确认工程造价的行为,且其发出的正威公司《审核内容(核减部分)》文件未经正威公司**,并非正威公司的审核确定的文件;(3)聊天记录中显示的付款流程尚未走完全部审批节点,且节点上无**的名字,以此可进一步证实**非正威公司工程人员,且该证据也不能作为正威公司已审核确认的依据。2.针对韶关一建关于双方通过行为变更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的意见:(1)**要求韶关一建提供发票,意在催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即此时的韶关一建已违反合同中约定的按时提供发票的义务;(2)**提出开具发票的要求,并不存在变更合同约定的意思表示,提供发票的义务与付款义务相当,**并非迅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变更合同约定,更何况该项变更未经迅威公司的事后追认;(3)聊天记录中的付款流程审批节点中,清晰显示“付款前请提供对应金额的发票”,进一步说明:开票义务在合同中处主合同义务的重要性、先开具发票是正威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之一。3.针对韶关一建关于工程已实际使用并进行试投产的约定的意见:微信聊天内容中转发的报道并非是***公司、正威公司发出的报道,而属于第三方平台报道,真实性无法核实确认;且进行试投产,并不代表工程已整体完工,即韶关一建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条件。4.聊天记录中的《会议纪要》第一部分显示,“**砂地面**连轧部分暂扣未施工面积约2974㎡,可以证实案涉工程的**连轧部分暂未完工,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一审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要求迅威公司、正威公司明确当时各方是否有协商过先行按照1.5亿元支付工程进度款,迅威公司对此表示韶关一建提出的要求是没有达到付款条件的,回函中并没有对进度款进行确认,只是提到公司资金紧张的问题,至于有无承诺支付1.5亿元需要庭后核实;正威公司则表示对此不清楚,需要庭后了解。2023年4月11日,迅威公司对此再次进行了书面陈述,具体内容为:1.关于正威公司代理人**的身份:**是正威公司的员工,被派驻到项目公司迅威公司工作。2.工程款进度审批表**确有收到,但**不是迅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涉案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特别授权,无权作出审核确认工程款的行为;其次,提请合议庭注意,工程进度款审批表上注明为初审价格,用印处为项目部章,且印章处的签字方身份也无法确认,根据《补充合同》6.1.3条款约定,《产值审批表》未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公章,不对发包人产生约束力。再者,截止目前,韶关一建仍未能就其工程进度款诉请提供最直接的有利证据,仅《产值审批表》也是无原件且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状态,其他证据也无法间接佐证工程进度款诉请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合议庭依法驳回韶关一建全部诉请。3.迅威公司回复律师函提及“没有推诿进度款支付”事宜中认可的进度款为300万工程进度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韶关一建与迅威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G-2021-施工-001)、《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一)》(合同编号:ZWSG-2021-施工-002),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围绕韶关一建的诉讼请求及迅威公司、正威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迅威公司是否应该向韶关一建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以及具体金额的问题;二、迅威公司是否应该向韶关一建支付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的问题;三、韶关一建对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工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问题;四、正威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欠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现一审法院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公司是否应该向韶关一建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以及具体金额的问题。
首先,虽韶关一建未能提供《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开工至第一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开工至第二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补充合同(一)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开工-第二期)》的原件,但**是正威公司的员工(同时又是本案当中正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被派驻到项目公司迅威公司处工作,根据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作出的(2022)粤韶韶州第6587、6588号《公证书》所公证的内容显示,**在微信中一直有与韶关一建的工作人员***就涉案工程项目的相关事宜(包括审核工程进度、核对完成产值情况、确定支付比例以及提出各方需对《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开工至第一期完成产值》进行**确认等)进行沟通,有与韶关一建的工作人员***就涉案工程项目的相关事宜(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相关合同内容、审核工程进度、工程量确认、收款账号确认、部分工程的验收等)进行沟通,并分别向***、***发送已加盖韶关一建、监理公司以及“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部”的印章,且有韶关一建、迅威公司以及监理公司派驻项目的指定人员签名的《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开工至第一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开工至第二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补充合同(一)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开工-第二期)》,故韶关一建及其工作人员是有理由相信**是有权代理迅威公司、正威公司已就相关工程完成的产值进行了确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与韶关一建的工作人员确认《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开工至第一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开工至第二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补充合同(一)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开工-第二期)》的相关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韶关一建在委托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于2022年5月25日***公司、正威公司发出的《律师函》以及自身于2022年8月18日***公司出具的《关于尽快支付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项目工程进度款的函》中均已明确提出希望迅威公司按照正威公司之前同意的暂按2.1亿元产值向韶关一建支付工程进度款1.5亿元,虽迅威公司提出当时回复《律师函》时提及的“没有推诿进度款支付”事宜中仅是认可进度款为300万元工程进度款,在针对上述《律师函》《关于尽快支付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项目工程进度款的函》所分别回复的《关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复函》《关于尽快支付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项目工程进度款的函的复函》中并未明确同意按照1.5亿元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其在上述回函同时有表示关于韶关一建提出的支付进度款事宜已收悉,只是因为存在资金困难需要分批次进行支付,结合上述分析迅威公司、正威公司已通过《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开工至第一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开工至第二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补充合同(一)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开工-第二期)》等材料确认韶关一建相关完成产值,并已向韶关一建支付2800万元(远超出300万元)工程进度款的实际情况,应认定迅威公司、正威公司在双方函件往来时是已确认同意按照1.5亿元的金额向韶关一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另外,迅威公司为涉案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正威公司为工程款支付的担保人以及迅威公司内部审定款项支出的主体,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部是迅威公司、正威公司为了开展涉案工程项目而设立的项目部,虽迅威公司、正威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证据材料均加盖了“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部”的印章,其中还有迅威公司派驻工地代表***的签名,故韶关一建有理由相信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部的存在,并且是代表迅威公司、正威公司签署涉案上述材料以及办理确认相关工程进度款的事宜,且印章管理问题属***公司、正威公司内部管理问题,现韶关一建请求迅威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为此,一审法院对《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威项目一工程开工至第一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开工至第二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补充合同(一)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开工-第二期)》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其次,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于“(1)工程主体封顶及围护结构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已完工程审定金额的50%;(2)工程整体完工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已完工程审定金额的75%;(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至已完工程审定金额的85%;(4)工程办理结算后,一年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5)预留结算总价的3%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防水工程五年,其它工程两年,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时支付工程结算总价2.5%的质保金(无息),质保期满五年无质量问题时支付工程结算总价0.5%的质保金(无息)。”的约定,且各方已于2022年6月30日就涉案工程办理了交接手续,故相关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节点已达到,迅威公司理应按时向韶关一建支付上述材料所确定的工程进度款。
再次,虽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于:“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按国家税务规定向甲方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至工程结算总价97%之款项时,还需提供包含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票。”的约定,迅威公司亦表示韶关一建没有履行足额开具发票的义务,其有权要求迟延支付工程款,但韶关一建与迅威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迅威公司作为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支付工程款,韶关一建作为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建设成果,而开具发票仅是韶关一建的附随义务,在涉案工程经双方结算后,迅威公司即负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且迅威公司在工程款的支付过程中从未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韶关一建亦有就已支付款项***公司及时出具足额票据给迅威公司,并未曾作出拒绝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的意思表示,故迅威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根据《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开工至第二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补充合同(一)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开工-第二期)》的内容显示,截至2022年3月23日经过各方审核后,迅威公司应支付给韶关一建的工程进度款的金额为201520827.52元,扣除迅威公司已于2022年1月28日支付7000000元,尚欠未付的工程进度款总额为194520827.52元,即迅威公司应于2022年2月8日前向韶关一建支付第一期剩余工程进度款73003326.02元(80003326.02元-700万元),应于2022年4月22日前向韶关一建支付第二期工程进度款121517501.5元(201520827.52元-80003326.02元)。本案中,迅威公司在履行自身合同义务过程中未能及时向韶关一建付清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但韶关一建在起诉时仅主张要求迅威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5000万元(其中第一期剩余工程进度款7300万元,第二期工程进度款7700万元),且迅威公司曾于2022年8月24日、2022年12月16日、2022年12月19日、2023年1月9日、2023年1月10日、2023年1月13日分别向韶关一建支付3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以及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的约定,韶关一建起诉时所主张的违约金应以73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2022年2月9日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7%)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77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2022年4月23日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7%)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对***公司已支付且超出违约金金额部分的款项应抵扣工程进度款,现韶关一建主张要求迅威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24060148元,并以1240601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7%)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公司是否应该向韶关一建支付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的问题。虽韶关一建为了诉讼确实聘请了律师进行维权以及支付相应的保全保险费用于诉讼保全,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关于上述费用应由违约方或败诉方承担的约定,且该些费用并不属于必须支出的费用,故韶关一建的相关主张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韶关一建对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工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问题。涉案工程于2022年6月30日办理了交接手续,韶关一建于2022年8月26日提起诉讼,韶关一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期限。迅威公司尚欠韶关一建工程进度款1240601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韶关一建有权就其施工的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工程的拍卖或折价所得在工程款124060148元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关于正威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欠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根据韶关一建提供的正威公司向其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内容显示,正威公司仅是承诺对《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一)》中所约定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韶关一建要求迅威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进度款124060148元,故正威公司应依约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至于违约金,并不属于上述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故韶关一建的相应主张,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2)粤0204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一、***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1240601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406014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7%)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给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其施工的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一期厂房一工程的拍卖或折价所得在工程进度款124060148元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三、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向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12406014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982.9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合计817982.9元,由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2982.9元(含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迅威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现场检测图片,拟证明厂房地面地坪混凝土厚度部分不足,图纸要求300毫米厚,现场实测260毫米,级配碎石厚度不足(图纸要求250毫米厚,现场实测40-220毫米不等)。2.现场检测图片,拟证明厂房内防火涂料厚度不均(存在30毫米-60毫米不等的厚度)且部分钢结构横梁已生锈,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及使用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消防隐患。3.现场检测图片,拟证明厂房内车间内L轴耐火桥架和支架变形10公分且跨接线损坏严重接地不良,桥架吊架确实存在坍塌和电气火灾的风险,低压配电室电缆敷设混乱,极易引起电力环流起火事故,严重影响电缆使用寿命,存在安全隐患。4.现场检测图片,拟证明室外道路停车场因边坡水土流失导致停车场及道路下陷。5.现场检测图片,拟证明电动窗现场实际与施工图不符。6.现场检测图片,拟证明钢柱包裹施工不到位。7.现场检测图片,拟证明钢结构—花篮螺栓未设或安装不规范。8.检测检测图片,拟证明室外绿化带的雨水井均没有做井圈。9.现场检测图片,拟证明主车间东侧消火栓环管裸漏(未隐蔽)。10.现场检测图片,拟证明主车间屋面天沟的雨水斗未施工。韶关一建质证称,对证据1-10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涉案工程早就在2022年交付使用,迅威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并未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本案争议的是工程进度款,与迅威公司主张的施工现场没有关联性,迅威公司主张的工程现场与实际亦不符。正威公司对迅威公司提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对***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将在下文本院认为部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论述。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将围绕韶关一建、迅威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应否支持;二、迅威公司要求在涉案工程进度款中扣减工程质量款能否支持;三、迅威公司已支付的2800万元可否折抵违约金。
一、关于涉案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应否支持的问题。韶关一建上诉主张其支付的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属于合理费用,系因迅威公司和正威公司违约行为导致,迅威公司和正威公司应予赔偿。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迅威公司与韶关一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根据涉案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付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的约定,双方对迅威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并不包含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同时,韶关一建通过诉讼方式***公司主张工程进度款,并非必须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而诉讼保全措施的担保存在多种方式,购买保全保险方式担保并非唯一选择,即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均非必然支出的费用。故韶关一建以迅威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为由要求迅威公司、正威公司承担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既与合同约定不符,也非必然支出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公司要求在涉案工程进度款中扣减工程质量款能否支持的问题。迅威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和安全隐患,应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减901万元。一审法院未予扣减,存在不当。对此,本院认为,2022年6月30日,韶关一建、涉案工程监理单位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迅威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将涉案工程移交给业主使用,且对涉案工程项目现场存在的问题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了确认,并明确由韶关一建根据清单所列问题进行维修完善。现迅威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列明的涉案工程存在的问题与上述三方确认的问题存在不同,韶关一建对此亦不予确认,在涉案工程已***公司占有使用的情况下,迅威公司仅凭现场照片图并不足以证明其在本案诉讼中列明的工程质量问题系***公司施工所致,且迅威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列明的工程质量问题需901万元进行维修,故本院对迅威公司主张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减901万元,不予支持。迅威公司如有充分证据证明韶关一建交付的涉案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及由此产生修复费用,其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三、关***公司已支付的2800万元可否折抵违约金的问题。迅威公司上诉主张其在2022年8月24日至2023年1月13日期间向韶关一建支付的2800万元系工程进度款,一审法院将该2800万元中部分资金折抵违约金,存在不当。对此,本院认为,从韶关一建提交的微信聊天内容、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开工至第一期完成产值、正威韶关新材料科技示范城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开工至第二期完成产值、律师函及回函等内容来看,韶关一建主张截至2022年2月9日,迅威公司欠付其工程进度款7300万元,截至2022年4月23日,迅威公司欠付其工程进度款1.5亿元,具有高度可能性,且从正威公司二审上诉意见来看,正威公司对韶关一建主张的上述工程进度款亦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而根据涉案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付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的约定,韶关一建公司要求正威公司以实际欠付工程进度款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7%)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现迅威公司在2022年8月24日至2023年1月13日期间向韶关一建支付了2800万元,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按照先违约金后工程进度款的顺序进行抵扣,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韶关一建根据迅威公司支付2800万元的具体时间,按照先违约金后工程款的顺序进行抵扣后,要求正威公司支付其工程进度款124060148元,并未超出迅威公司应支付韶关一建的工程进度款1.5亿元及违约金总额,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正威公司上诉主张2800万元不应扣减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韶关一建、正威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326.68元,由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65.8元,***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8160.88元。***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66165.65元,多预交的578004.7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