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聚能(湖南)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2执752号 新聚能(湖南)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新聚能(湖南)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与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深国仲调3110号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2年10月27日,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新聚能(湖南)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61368元,违约金31960.5元。因本案纠纷申请执行人已经支付仲裁费21740元、保全诉讼费2579元、保全担保费823.52元,上述款项合计418471.02元。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货款20万元,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违约金2.3万元,合计22.3万元;在调解书正式生效之日起5天内,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调试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后3日内,由被执行人负责组织建设方、监理方以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共四方签署《货物安装调试验收报告》。如被执行人逾期不组织验收并签署《货物安装调试验收报告》,视为验收合格;在四方签署《货物安装调试验收报告》或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余下货款161368元等内容,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余下货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粤02执752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2104元,将执行费2341元上缴国库后剩余执行款162763***支付给新聚能(湖南)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1月2日,新聚能(湖南)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收到本案执行款项162763元后申请本案作结案处理。至此,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深国仲调3110号调解书确定的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