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恢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恒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恒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70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3320000元及利息等。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2020)鲁1102执1249号案件未全部履行。2022年1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次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拍卖,得款1360810元,已支付***房屋安置租金96000元,因案外人参与分配转(2021)鲁1102执2201号案件307147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952063元,转执行费5600元;
4、通过日照市车管所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案款本息3752664.12元,共收取执行费35600元,本案尚有相应利息等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向东
审 判 员 法乐红
审 判 员 杨永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柏发斌
书 记 员 周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