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雅佳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雅佳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雅佳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的(2021)鲁11民终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732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2元均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经查询无车辆注册信息;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无房产信息;
5、经线下调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理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为勇
审判员  刘海燕
审判员  雷洪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