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292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吊车租赁费417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0)鲁1102执298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恒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杜建叶、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本案案款36900元,该款转本案执行费526元,由申请执行人支取36374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所申请的部分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本院(2021)鲁1102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