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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629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三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X1359454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一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26719040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被告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