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629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三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X1359454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一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26719040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被告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