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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鹏程拆房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虎民初字第01499号
原告苏州鹏程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水香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
原告苏州鹏程拆房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鹏程拆房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鹏程拆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鹏程拆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苏州鹏程拆房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