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初126号
原告:***,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山冠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小翟庄村。
法定代表人:谷绍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北新西道南侧光明路西侧北新道82号。
法定代表人:冯德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冠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益房地产)、唐山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同日向***邮寄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其中载明了“…七、本案按照规定预收取案件受理费3900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交纳案件受理费,或汇款至本院案件受理费交费账户,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诉处理。”邮单信息显示该快递于2020年5月17日签收。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上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郭 柳
审判员 樊玲玲
审判员 董 靓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任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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