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03执1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汇星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潮连青年路芝山码头侧。
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潮连潮连大道13号104。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汇星园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粤0703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6月24日,**以其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703执10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小聪
审判员 徐晨峰
审判员 徐旭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