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执6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金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业兴一路17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762196597。
法定代表人:郭建伟。
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潮连潮连大道13号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39875008K。
法定代表人:陈显耀。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金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20)粤0705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3717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公司信息、公安部车辆信息、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以及各商业银行的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及社保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道××号××室等多处不动产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已依法向该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案执行到位款项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05执66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蔡应犀
审判员 张钊平
审判员 吴文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荣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