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拟稿纸
宣判前秘密
拟稿部门
执行局
拟稿
时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限
时间
拟稿人
何锦伟
案号
(2021)粤0704执776号
合议庭
成员
核稿意见
书
记
员
校
稿
复
核
意
见
签
发
意
见
标题
(2021)粤0704执776号执行裁定书(终本)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执776号之一
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04民初13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192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或车辆等财产。
3、本院已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或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明亮
审判员叶银顺
审判员江继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