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3民初172号之一
原告:***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建材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沈席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华,淮安市洪泽区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363号。
被告:**月,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勇,扬州市邗江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2715元,保全费1896元,合计4611元,由原告***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洪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涛
书 记 员 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