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亚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异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6日生,汉族,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户籍地泗阳县,经常居住地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8日生,汉族,住金坛市。

被执行人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高友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南京亚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南京亚恒建设有限公司解散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承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要求将被执行人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予以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仁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涌、万保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1191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案款702796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019年8月26日,被执行人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南京亚恒建设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8日,南京亚恒建设有限公司和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发布合并公告,由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南京亚恒建设有限公司,南京亚恒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承继。2020年3月30日,南京亚恒建设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有(2018)苏1191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合并公告、南京亚恒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南京亚恒建设有限公司被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合并,其债权债务由宜安控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承继,南京亚恒建设有限公司已注销,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被执行人的变更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仁福

审判员  曹 涌

审判员  万保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