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2006号
原告: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363号。
诉讼代表人:戎浩军,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娟娟,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金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尕海公路10公里氯化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金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苏01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雨安财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为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本案诉讼标的,按级别管辖标准,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将本案指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且已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曹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笑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