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13006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恒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予宽。
被告:***,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恒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原告于同年9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477.26元,减半收取计238.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车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