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224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266号C-19室。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原告**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