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225号之一
原告:上海工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xx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男,19xx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告:***,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工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因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