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中冶金设备厂

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新中冶金设备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3904号
原告: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镇高泾村。
诉讼代表人:黄诚,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诚,南通润德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旭阳,南通润德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新中冶金设备厂,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北部**。
法定代表人:熊成剑。
原告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中冶金设备厂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3元,由原告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邵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