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502号
申请人:安徽雅竹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马湖乡马湖社区**大街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UFKT76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阳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永昌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DFNMC5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雅竹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阳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阳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0元。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雅竹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