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东阳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2109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阳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DFNMC5N,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永昌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及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东阳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798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还1773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