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2109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阳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DFNMC5N,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永昌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及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东阳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798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还1773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