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和有科技有限公司与**市秀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0237号 原告:北京世纪和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时代中心C座18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实力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2号楼23层23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友睿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6号院7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秀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秀洲区康和路*****创园1#楼18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纪和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实力展览有限公司、北京大友睿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市秀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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