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奉贤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1幢5247室。
法定代表人:杜俊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卫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乙波,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诉人上海奉贤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贤东方有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5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奉贤东方有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一审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并非物件在脱落、坠落的动态过程中致人损害,不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而是一般侵权。二、***未举证证明其受伤系与有线电视光缆线碰撞所致,难以认定其受伤与有线电视光缆线脱落存在因果关系。本起事故发生在晚上且事发路段未安装路灯,***作为驾驶人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不排除系***自身驾驶不当导致受伤。且有线电视光缆线脱落后的管理责任在于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应由其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三、***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发前居住在城镇地区,且事发地属于农村地区,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被上诉人***发表书面答辩意见称,奉贤东方有线公司系有线电视光缆线的所有人、管理人,***驾车过程中因遇到悬挂在半空的有线电视光缆线导致车辆发生侧翻后受伤,奉贤东方有线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发前居住在城镇地区且收入来源于城镇,故残疾赔偿金应当适用城镇标准。奉贤东方有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奉贤东方有线公司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385,787.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自2000年起一直居住在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X幢XX号XX室。2019年4月19日20时许,***驾驶悬挂沪CXXXXX号牌的轻便摩托车沿奉贤区金汇镇乐善村木行东路(木行五组与十一组交界处)由东向西行驶时,碰到掉落挂在路中的有线电视光缆线,致***摔伤受伤。事发时,该路段并未安装电灯。当日,***即被送往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就诊,并于同日住院,2018年5月3日出院,住院天数13.5天,住院费用为62,344.65元,其中现金支付为41,660.2元,扣除伙食费243元,现金支付为41,417.2元;***另支付门(急)诊费用2,447.9元、支付给医疗急救中心370元;***于2018年5月2日购买拐杖,金额为152元。
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经询问奉贤东方有线公司片区负责人周某称:2018年4月19日晚上21时许接到公司电话称泰日乐善村木行路有线光缆掉落。有人骑摩托车碰到有线光缆了。即派人去现场查看并确认事发地点有线光缆断了,挂落在路中间,有骑车人受伤已送医院。当时因天黑无法抢修,于次日派人进行抢修。甲方(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应确保安全,现无证据证明甲方有违法行为。……经多方调查,无法确认有线电视光缆掉落的时间和原因。所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嗣后,***、奉贤东方有线公司均未就该事故证明申请复核。
之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鉴定。一审法院遂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2019年1月16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头粉碎性骨折,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2、***伤后可予以休息210日、营养120日、护理120日。3、需遵医嘱择期二次手术取内固定,可另予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赔偿时应酌情考虑后续医疗费。
一审法院另查明,***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无法确认有线电视光缆掉落的时间和原因,但***在驾驶轻便摩托车行驶时,碰到掉落挂在路中的有线电视光缆线摔伤属实。之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由此,***碰到掉落挂在路中的有线电视光缆线摔伤与其伤残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本案系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奉贤东方有线公司作为有线电视光缆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及时修缮义务,导致***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在驾驶过程中,并无违法行为,且事发时,相关路段也未安装电灯,故***并无过错。至于具体损失金额,根据***的请求金额、奉贤东方有线公司的答辩意见、相关凭证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规定酌情予以确定:
1、对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据等收款凭证,结合门急诊病历等相关证据,核定金额为44,235.1元;
2、对于营养费(含二次手术),根据上海目前的生活水平、***的受伤情况,并结合***年龄等因素,***主张营养费以每天40元计算,于法无悖,予以准许,期限参照鉴定意见计算135天,计5,400元;
3、对于护理费(含二次手术),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予以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许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按照护理行业标准3,373元/月主张,但***并未提供按照此标准支付护理费依据,其主张标准过高,酌情按照80元/日予以计算,期限参照鉴定意见计算135日,计10,800元;
4、对于误工费(含二次手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认。本案中,***虽提供了相关误工费依据,但不足以证明其收入状况,故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期限参照鉴定意见计算240日,计19,360元(即2,420元/月×240天÷30天/月);
5、对于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中,***构成伤残九级,其主张残疾赔偿金272,136元(即68,034元/年×20年×0.2),经审核予以确认;
6、对于鉴定费2,600元系***为解决纠纷的实际支出,且有相关单据为证,予以确认;
7、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伤残等级,***主张10,000元,尚属合理,予以确认;
8、对于交通费,系当事人及其亲属因需到医院诊治、治疗以及处理事故事宜而发生交通费用,属发生事故后***方产生的合理损失,根据***的居住情况、就医次数等,酌情支持300元;
9、对于衣物损,酌情支持200元;
10、对于伙食补助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即13.5天×20元/天),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11、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票主张152元,尚属合理,予以支持;
12、对于律师代理费,因***相对缺乏法律知识,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有利于其诉讼权益的实现,***该损失系其为诉讼所实际支出,应纳入本案赔偿范围,对具体数额结合本市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凭票确定为6,000元。
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44,235.1元、营养费(含二次手术)5,400元、护理费(含二次手术)10,800元、误工费(含二次手术)19,360元、残疾赔偿金272,136元、鉴定费2,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医疗辅助器具152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371,453.1元,奉贤东方有线公司作为有线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对***受伤没有过错,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奉贤东方有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371,453.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086元,由***负担263元,由奉贤东方有线公司负担6,823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受伤与奉贤东方有线公司管理的有线电视光缆线脱落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奉贤东方有线公司主张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首先,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物件脱落、坠落致害行为、受害人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物件脱落、坠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过错。本案中,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无法确认有线电视光缆线掉落的时间和原因,但可以认定***系驾驶轻便摩托车时碰到掉落的有线电视光缆线导致摔倒受伤,故本案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且***受伤与有线电视光缆线掉落存在因果关系。事发后,奉贤东方有线公司亦派人前往事发地点查看,确认有线电视光缆线系挂落在路中间,存在致害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奉贤东方有线公司作为掉落的有线电视光缆线的所有人、管理人,未举证证明其尽到维护、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问题。***提供了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证明其事发前居住在城镇地区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地区,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奉贤东方有线公司主张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奉贤东方有线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72元,由上诉人上海奉贤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